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系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规则

作者: 时间:2008-10-22 点击数:

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规则

为健全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第一条党总支书记是院(系)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院(系)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带领全院(系)教职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系)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负责抓好党总支(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搞好院(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制定和实施党总支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组织领导本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与行政负责人协同抓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负责本院(系)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教职工考核工作。抓好本院(系)干部培养和推荐工作。做好本系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落实好党总支的各项工作制度。主动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团结。 第八条负责本院(系)廉政建设,积极推动“院(系)务公开”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领导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院长(系主任)的职责 第十一条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院(系)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院(系)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带领全院(系)教职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系)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及时检查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学科建设。制定本院(系)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领导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负责本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七条负责落实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管理本院(系)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系)经费和资金。对本院(系)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与党总支书记协商形成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主持制定院(系)内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院(系)务公开”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系)党务工作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等组成。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商定。 三、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副书记、副院长提出,经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商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对重要问题,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院领导后确定。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研究讨论本院(系)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讨论制定本院(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2、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分析讨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措施。通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3、研究本院(系)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听取分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讨论并决定院(系)学术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4、研究“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执行情况。研究讨论本院(系)经费、资金使用和管理,决定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研究讨论教职工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研究讨论教职工和学生“推优评先”工作。 5、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妥善保存。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四章 党政领导分工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承担着本院(系)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院(系)里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及时沟通、共同做好。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要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扎实工作。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都应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副职应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党总支副书记应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分管工作,行政副职主任应当协助正职做好行政分管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都应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至少向全院(系)党员报告一次党总支工作,院长(系主任)每学期要至少向全院(系)教职工报告一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依法保障本院(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广泛听取教职工的评议意见。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本院(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是本院(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应当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述职述廉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总支和行政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至少检查一次本院(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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