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意见

作者: 时间:2013-04-08 点击数:

为建设高素质的学院干部队伍,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 指导思想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服从服务于学院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遵循原则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和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领导层的要求,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高知识层次干部,坚持以下六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交流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㈠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条基本条件。

㈡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处级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㈢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㈣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正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其中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应有三年以上党龄。

㈥身体健康。

㈦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学科带头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的,应当事先征得省委高校工委、市委组织部同意。处级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四、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坚持职位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选任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处级干部也可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㈠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进行。民主推荐处级干部参加人员范围为:院党委委员、全院正科级以上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到有关的党支部,组织党支部所辖单位的全体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其所得推荐票原则上不低于参加推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推荐处级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个人推荐或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处级岗位副职征求岗位正职的意见。

㈡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确定后,由组织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处级以上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被考察人所在单位(部门)科级干部。会议征求意见范围:被考察人所在党支部所辖单位全体人员。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㈢研究决定。党委组织部在综合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后,研究提出干部任免初步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在充分酝酿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㈣任前公示。党委讨论决定后,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㈤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㈥备案。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保证制度

为把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可操作性强的保证制度。

㈠按职数配备干部制度。各系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不含兼职),配备党总支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不含兼职)。党总支书记兼任系第一副主任,党员系主任兼任党总支第一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系副主任。其他处级干部按《枣庄学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的职数配备。

㈡到龄离岗制度。年满52岁的科级干部、54岁的副处级干部、56岁的正处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新岗位发放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学科研人员发放津贴。本人不到离岗年龄主动申请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要求转做专业技术或教学工作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㈢任期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处级党群职务由院党委任命,处级行政职务由院长聘任。

㈣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转正考核。考核主要采取述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基本称职票在三分之二以上,经考核基本称职的,正式任用;工作实绩一般、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40%的,或问题较多、确实不胜任工作的,以及延长试用期后转正考核不称职票仍超过三分之一的,免除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的待遇。

㈤交流任职制度。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应定期轮岗交流。负责人、财、物等职能部门的正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其他岗位的正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届的也应当交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可随时安排轮岗交流。专业技术性强的处级岗位干部,符合干部交流条件,但一时没有合适交流人选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可暂不进行交流。

㈥经常性考察制度。每年年底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通过述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等步骤,全面了解掌握班子及成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考察,坚持干什么就考核什么,做到在发展中考核干部,在发展中选拔任用干部。重点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群众公认程度等。把考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级别调整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三个等次;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㈦后备干部制度。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每年年度考核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处级后备干部库。把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不断提高后备干部的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使其逐步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

㈧降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处级干部,予以免职或降职;因工作需要或者发生其它原因,也可免去现职。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应引咎辞职。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党委认为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处级干部在职脱产学习、进修、出国三年以内的,保留其原职级待遇。逾期不归者,不再享受其原职级待遇。因工作能力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处级职务。对违规违纪的处级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领导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系党总支、机关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服从党委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院党委、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做好具体工作,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试行意见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此意见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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